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文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文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