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文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文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