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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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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110-2号 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才,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110-2号

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才,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煤矿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煤矿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20元减半收取245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1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金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