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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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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套与陈岭、马朝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李双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岭,男。 被告马朝辉,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77号

原告李双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岭,男。

被告马朝辉,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套与被告陈岭、马朝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套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岭、马朝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双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双套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岳华锋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