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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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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景奎与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周景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唐运动,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周景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唐运动,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周景奎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