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周景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唐运动,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周景奎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