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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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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田某某,原审原告吴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晓垒,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晓垒,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古成进,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武保利,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

上诉人姜某某被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某某,原审原告吴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垒、被上诉人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古成进、原审原告吴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少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万才

审 判 员  朱 凯

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泽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