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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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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9层1901号。 负责人鲁登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9层1901号。

负责人鲁登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邢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被上诉人李某乙之父。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少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万才

审 判 员  任 璐

代理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泽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