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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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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少民初字第30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少民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