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4号
原告朱红卫,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高丽新,男,1980年3月3日出生。
原告朱红卫与被告高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红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朱红卫负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