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07号
原告王旭平,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陶朝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平与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旭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旭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王旭平承担。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