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