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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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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1号 原告丁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丁某甲,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小字第111号

原告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某甲,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