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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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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