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王彦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侯庆敏,经理。 被告陈绍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棋诉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棋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绍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彦棋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