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59974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无效。 二、宣告票号为313000512599740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无效。 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