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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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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民催字第3号

申请武汉华工新高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武汉华工新高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13000512599742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无效

二、宣告票号为313000512599740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无效。

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甜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