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敏 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应魁 赵玉芬、魏应魁委托代理人李凯杰、王本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利敏与被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利敏于2014年11月3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玉芬、魏应魁返还其购房款227865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利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验军、崔永鹏,被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杰、王本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利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及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