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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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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利敏与被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敏 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应魁 赵玉芬、魏应魁委托代理人李凯杰、王本军,济源市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敏

委托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应魁

赵玉芬、魏应魁委托代理人李凯杰、王本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利敏与被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利敏于2014年11月3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玉芬、魏应魁返还其购房款227865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利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验军、崔永鹏,被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杰、王本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利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及上诉人赵玉芬、魏应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