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跃峰,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双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古跃峰因与被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跃峰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跃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古跃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为3609元,由上诉人古跃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瑞泽 审 判 员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