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军,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勤,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全祥,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文利,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兴军与被上诉人王满勤、原审被告李全祥、李文利义务帮工纠纷一案,赵兴军于2014年11月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赵兴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赵兴军在上诉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兴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