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兴军与被上诉人王满勤、原审被告李全祥、李文利义务帮工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军,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勤,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全祥,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军,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勤,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全祥,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文利,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兴军与被上诉人王满勤、原审被告李全祥、李文利义务帮工纠纷一案,赵兴军于2014年11月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赵兴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赵兴军在上诉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兴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