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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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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应战、李娜娜与被上诉人张鹏飞返还彩礼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战,又名李迎战,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娜,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战中,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战,又名李迎战,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娜娜,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战中,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娜娜叔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飞,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保柱,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张鹏飞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应战、李娜娜因与被上诉人张鹏飞返还礼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应战、上诉人李娜娜的委托代理人李战中,被上诉人张鹏飞的委托代理人张保柱、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鹏飞和李娜娜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双方订婚时,张鹏飞给付李娜娜父亲李应战礼20000元。2013年9月,张鹏飞和李娜娜举行结婚仪式前,张鹏飞再次给付李应战彩礼20000元。2013年2月,李娜娜自张鹏飞家中出走,至今未回。张鹏飞和李娜娜至今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原审法院认为,张鹏飞给付李娜娜、李应战彩礼40000元,李娜娜、李应战无异议,予以确认。张鹏飞诉称给付李娜娜、李应战彩礼数额为47000元,李娜娜、李应战不予认可,张鹏飞未充分举证证明,不予采纳。张鹏飞给付李娜娜、李应战彩礼后,虽张鹏飞和李娜娜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张鹏飞和李娜娜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张鹏飞要求李娜娜、李应战返还彩礼,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鹏飞和李娜娜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原审法院酌定李娜娜、李应战返还张鹏飞彩礼30000元。李娜娜、李应战辩称张鹏飞给付的彩礼用于购买陪嫁物品、三金、给付陪嫁压箱礼、宴请亲友和李娜娜生活支出,不应返回彩礼,但李娜娜、李应战未充分证明辩称事实,且该辩解理由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李娜娜、李应战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鹏飞彩礼30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张鹏飞负担353元,由李娜娜、李应战负担622元。

李娜娜、李应战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张鹏飞家人给付彩礼时,将彩礼交付给李应战,没有给李娜娜,假若退还彩礼,也只是李应战退还,与李娜娜无关。2、关于彩礼的数额确定,本案中属于彩礼性质的数额仅为29327元,而不是4万元。4万元现金中包含应当购买三金的支出费用。根据当地的风俗,男女婚嫁时,男方要给女方购买三金,三金在法律性质上应为男方的赠与,不具有返还的性质,因此,在计算彩礼数额时,三金的价值数额要相应的扣除。本案中,女方家在得到彩礼现金后,支出10673元用于购买三金,所以实际的彩礼数额应为29327元。3、上述的彩礼现金29327元,女方父亲李应战全部拿出来用于女儿的陪嫁和婚后生活所用,自己没有占有任何钱款,所有费用明细见一审的辩称意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1、本案在确定彩礼数额时,认定错误。关于三金的性质问题,其认为,应当是赠与财产,并不是彩礼部分,不应计入彩礼数额。2、本案在确定彩礼的返还数额时,一审法院主观判断失误,导致酌定返还数额错误。一审判决时,没有考虑到应男方的过错才导致婚姻失败的关键因素。本案中,之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主要归责于男方,是男方拖延不予办理结婚手续。双方之所以不能继续生活,是因为男方身体疾病,导致不能正常的生活,继而导致婚姻失败,责任也在男方。因此,在处理本案中,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当适当降低数额。3、一审法院仅判决返还彩礼,并没有解决陪嫁返还问题存在错误。本案这两个问题应当一并解决为宜。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后,李应战作为女方父亲,为女儿李娜娜陪嫁的财产价值20500元(包括压箱礼1万元、床上用品5000元,家用电器支出5500元),为结婚宴请亲友又支出6500元。男方支付的4万元基本用完。彩礼及嫁妆两项相抵,所剩无几,根本没有返还的任何财产,因此不应当判决只返还所谓的彩礼。4、一审判决李娜娜与李应战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明显错误。本案中,收受彩礼的相对人是李应战,不是李娜娜。根据彩礼的性质,法律也界定为彩礼是男方为结婚支付给女方家人的礼金,并不是给女方本人的。所以,不应当由女方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假若判决必须返还彩礼的话,也只是李应战单独返还,不应当共同返还。所以说,一审判决李应战、李娜娜二人共同返还没有事实根据,更没有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l、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l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李娜娜的起诉,驳回张鹏飞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鹏飞承担。

被上诉人张鹏飞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关于张鹏飞给付彩礼问题,因张鹏飞交付彩礼时是经过媒人交付给李应战、李娜娜的,李应战、李娜娜均在场。按照民间风俗,不存在彩礼返还与李娜娜无关的说法。彩礼数额问题,一审时张鹏飞提供了媒人的证言证词,而且李应战、李娜娜已经明确认可其收到的现金数额,并没有说明礼金和三金的数额,彩礼是分二次给付的,关于李娜娜是否购买三金,张鹏飞不清楚。即便李娜娜购买了三金,但三金也已经由李娜娜占为已有,返还彩礼是一并返还,不应当将三金除外。关于双方婚姻失败的问题,该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本案是返还彩礼,不涉及双方婚姻问题。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当驳回李应战、李娜娜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鹏飞和李娜娜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双方订婚时,张鹏飞给付李娜娜父亲李应战彩礼20000元,李应战回礼2000元。2013年9月,张鹏飞和李娜娜举行结婚仪式前,张鹏飞再次给付李应战彩礼22000元,在拉嫁妆时又给付2000元,李应战在一审中称张鹏飞给付的22000元是彩礼,另外的2000元是嫁妆。2013年2月,李娜娜自张鹏飞家中出走,至今未回。张鹏飞和李娜娜至今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李应战称李娜娜陪嫁物品有被褥、床单、家电等,但张鹏飞称饮水机是陪嫁物,还陪嫁一个家电,并称李娜娜离家出走时已将东西拿走。李娜娜购买的三金现在李娜娜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