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069号 原告唐启向,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徐债村。 被告刘玉良,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踅孜镇胜淮村。 被告董婷婷,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史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向诉被告刘玉良、董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向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唐启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启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收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启向负担。 审 判 长 苗 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鹏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