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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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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大军与被告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付大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杜甫店村。 委托代理人胡继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高清波,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秦棚村。 原告付大军与被告高清波

(2015)潢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大军,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杜甫店村。

委托代理人胡继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高清波,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秦棚村。

原告大军被告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大军委托代理人胡继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清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大军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因买房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0000元,一个月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然至今未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清波支付原告付大军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清波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高清波向原告付大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以及抵押证明一份,在该抵押证明中被告高清波以豫AIES32车辆作担保抵押,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没有约定利息。然至今被告未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清波支付原告付大军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抵押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转账凭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高清波借原告付大军款3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归还,被告高清波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付大军要求被告高清波给付借款利息,因被告高清波在出具的抵押证明中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利息的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7月8日起至款清之时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清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大军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7月8日起至款清之时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高清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寅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