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霞,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名军,又名李明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闫伟,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上诉人王新霞与被上诉人李名军、被上诉人张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名军于2014年11月1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闫伟、王新霞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王新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王新霞、被上诉人李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3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王新霞预交,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