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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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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平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冰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付,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冰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平付,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平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平付于2015年4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2919.5元,由上诉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