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47号 法定代表人韩阳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静 上诉人济源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向上诉人济源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济源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8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济源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源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