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科,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济源市宇丰养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亚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亚科于2015年4月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宇丰养殖公司给付其55146元货款。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宇丰养殖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宇丰养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被上诉人王亚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由上诉人济源市宇丰养殖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