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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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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明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又名许会明,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

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又名许会明,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许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储蓄合同纠纷一案,许明于2014年10月3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退还不当得利14000元及利息;2、支付其的个人存款2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许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许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许明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