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初字第19号 法定代表人曲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燕京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燕京芳,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五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九里沟宏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燕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五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五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五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0元,减半收取为18050元,由原告济源市五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