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玲,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负责人李兰荣,系公司监事。 原审被告: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李彩玲因与被上诉人周振华及原审被告息县舒雅织带有限责任公司、息县息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彩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