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贺喜,男,70岁,住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群,男,系张贺喜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系张贺喜次子。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友,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张生梅,女,1993年6月30号生,汉族,系张玉友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明,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张娟,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系张玉明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海,男,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彬,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辉,男,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肖玮,夏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男,62岁,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张建喜、张超群、张林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友、张玉明、张学海、许文彬、张生辉、林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刚,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730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500元,退还上诉人张贺喜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文 刚 审判员 罗华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