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67号
法定代表人聂提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香军,男,41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香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香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