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陈金华,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洪海,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华诉被告梁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金华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