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26号 原告张金侠,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杜可可,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侠诉被告杜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侠撤回对被告杜可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金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