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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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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路,机构代码:05879455-2. 法定代表人冯涛,经理 委代理托人仲嵩、韩珍珍,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路,机构代码:05879455-2.

法定代表人冯涛,经理

委代理托人仲嵩、韩珍珍,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满堂(又名孙丕华),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河南神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