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04号 原告李卫东,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永城市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卫东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李丹勇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