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37号2-3,组织机构代码:55179549-5。 法定代表人缪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37号2-3,组织机构代码:55179549-5。

法定代表人缪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人民公安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永城支行签发的、票据号码为10400052/26096386、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出票人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账号为249407510577、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8日、经背书转让票据最终持有人为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锦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