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苗增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梁卓政,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磊诉被告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苗增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