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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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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增磊与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苗增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梁卓政,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磊诉被告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本院向原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苗增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梁卓政,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增磊诉被告梁卓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苗增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