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41号 原告翟新开,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子和,男,成年,汉族,职工,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新开与被告刘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新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子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新开撤回对被告刘子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