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军,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刚,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会军因与被上诉人郑永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会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刚、被上诉人郑永刚及委托代理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田会军。 审判长 陶 加 峰 审判员 邱 世 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