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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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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会军与被上诉人郑永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军,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刚,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

河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会军,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刚,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陈晓光,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会军因与被上诉人永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会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刚、被上诉人郑永刚及委托代理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田会军。

审判长 陶 加 峰

审判员 邱 世 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