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闵守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磊与被上诉人光山县乾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