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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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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民德民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生,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民德,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生,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民德民因与被上诉人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杨民德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民德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