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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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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翁秋侠、张芬、张鹏、张士林、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文霞,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秋侠,女,1966年5月8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631号

上诉人(原审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文霞,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秋侠,女,1966年5月8日出生,系死者张文化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芬,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系死者张文化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系死者张文化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林,男,1934年9月17日出生,系死者张文化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殿志,该营销服务部经理。

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翁秋侠、张芬、张鹏、张士林、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翁秋侠、张芬、张鹏、张士林于2014年12月25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付保险金90000元。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夏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秀敏

审判员  许玉霞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