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刘秀兰,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秀英,女,55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刘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兰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兰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兰负担。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