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玉龙与被上诉人马绿林、原审被告商丘市清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龙,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绿林,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龙,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绿林,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商丘市清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孙玉龙与被上诉人马绿林、原审被告商丘市清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孙玉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孙玉龙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孙玉龙预交的上诉费7300元,本院退还孙玉龙。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