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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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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双飞与被上诉人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双飞,男,1987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立,1978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双飞,男,1987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立,1978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双飞与被上诉人齐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双飞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双飞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双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双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周双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