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299号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审被告虞城春宇纺织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原审被告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商丘铭和制衣有限公司、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虞城春宇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向阳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商丘铭和制衣有限公司、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铭和制衣有限公司、商丘市毛毛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