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春霞(又名安智慧),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彩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春霞与被上诉人河南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春霞于2015年9月1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印象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15368.20元。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以被盗物品价值尚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安春霞的起诉。安春霞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春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明卫,被上诉人印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武、周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春霞经营的超市被盗,其以印象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诉请印象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15368.20元。安春霞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告亦确实明确,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及原审法院管辖,安春霞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驳回安春霞的起诉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