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民,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 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康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肖传民于2015年3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康春生履行其在肖传民雇佣期间的结算手续,康春生向肖传民及时交付已收取得租赁费7000元。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肖传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传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传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蕙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