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康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民,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春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康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肖传民于2015年3月24日向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传民,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春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肖传民与被上诉人春生不当得利纠纷案,肖传民于2015年3月24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康春生履行其在肖传民雇佣期间的结算手续,康春生向肖传民及时交付已收取得租赁费7000元。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肖传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肖传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传民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蕙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