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女,满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霞,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绍军,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耿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雪与被上诉人张永霞、原审被告河南中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判决,赵雪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借款人河南中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耿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月16日和2014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的借款人河南中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事案件不应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张永霞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永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退回张永霞;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赵雪。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