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学民,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开东,男,1965年3月2日出生。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丽娟与被上诉人腾学民、丁开东、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丽娟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