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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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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丽娟与被上诉人腾学民、丁开东、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65年7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学民,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开东,男,1965年3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娟,女,1965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学民,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开东,男,1965年3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友谊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友谊置业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丽娟与被上诉人腾学民、丁开东、永城市友谊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丽娟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