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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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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蒋礼斌、蒋志强、睢县白庙乡东朱楼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1998年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翠玲,女,1963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礼斌,男,19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1998年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翠玲,女,1963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礼斌,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志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志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聪,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白庙乡东朱楼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成,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蒋礼斌、蒋志强、睢县白庙乡东朱楼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冯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蒋礼斌、蒋志强、睢县白庙乡东朱楼小学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4614.4元。2015年8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睢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冯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从仁,被上诉人蒋志强及蒋礼斌、蒋志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晓聪,被上诉人睢县白庙乡东朱楼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李学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晗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