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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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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侯洪涛与被上诉人岳伟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洪涛,男,1978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伟国,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洪涛,男,1978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伟国,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利,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

上诉人侯洪涛与被上诉人岳伟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伟国于2015年1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侯洪涛返还租赁押金5000元、返还(赔偿)柜台装修费及未结算销售款5000元、赔偿合同违约金50000元,共计60000元。侯洪涛于2015年3月4日向该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岳伟国交纳租金91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侯洪涛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洪涛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洪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侯洪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洪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一宇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