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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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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王某某,女,31岁。 被告吴某某,男,33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某某,女,31岁。

被告吴某某,男,33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